焊工證作為特種作業操作證中的一種,我們為響應國家政策,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格,持證才能上崗作業。電焊作業屬于明火施工,存在一定的火災危險性,在焊接作業中,熾熱的火星到處飛濺,這些火星溫度較高,飛濺到或接觸到木材、棉、麻等可燃物上,容易造成火災,當接觸到易爆氣體時很可能還會引起爆炸。
類似因無證從事電焊作業而發生火災的事件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
案例一 6月1日,萊州市應急局執法人員在對某機械配件廠檢查時,發現該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徐某、焦某正在車間從事焊接作業,經查,兩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97號有關規定,萊州市應急局依法對該企業處以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5月24日,煙臺市應急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在對山東鴻千偉業通風設備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過程中,通過查閱視頻,發現該公司員工耿某某曾使用電焊機進行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執法人員當即對耿某某持證情況進行檢查,經查,該耿某某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并涉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耿某某在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證前不得進行熔化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煙臺市應急管理局開發區分局擬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因耿某某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將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三 5月11日,招遠市應急局執法人員在對煙臺萬興汽車配件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正在進行焊接動火作業,但作業現場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招遠市應急局擬對該公司處以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5月12日,招遠市應急局執法人員在對招遠市冠達建筑工程施工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進行焊接與熱切割動火作業,但作業現場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招遠市應急局擬對該公司處以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5月13日,招遠市應急局執法人員在對招遠市林青廢舊物品回收站開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正在進行切割動火作業,但作業現場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招遠市應急局擬對該回收站處以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5月28日,龍口市應急局、蘆頭鎮政府、蘆頭鎮派出所聯合開展日常巡查時,發現蘆頭大眾汽車修理廠作業人員吳某某正在進行電焊作業。經查,吳某某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并涉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吳某某在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證前不得進行熔化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龍口市應急局擬對該修理廠處以1.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因吳某某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將其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擬對其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案例七 5月16日,海陽市龍山街道應急辦聯合轄區海岸派出所對龍山街道新平村開展巡查時,發現作業人員包某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進行電焊作業,執法人員立即責令包某某停止作業,因其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違規使用明火作業,將其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5月17日上午,海陽市龍山街道應急辦聯合轄區海岸派出所對魯能勝地商業區開展巡查時,發現作業人員邵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進行電焊作業,執法人員立即責令邵某停止作業,因其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違規使用明火作業,將其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6月1日,萊陽市譚格莊鎮應急管理服務中心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轄區一農機修理鋪內,1名作業人員在進行焊割作業。執法人員當即對作業人員持證情況進行檢查,經查,該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沒有焊工證),并涉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其停止作業,因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違規使用明火作業,將其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擬對其處以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5月31日,棲霞市應急局執法大隊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煙臺九昀汽車零部件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孫某某正在進行電焊作業。經查,孫某某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并涉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執法人員立即責令其停止作業,并對其無證上崗和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同時,因孫某某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違規使用明火作業,將其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
普法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一百零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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